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二年四月
目 录
(2022 年第 2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2 -
第三章 股份...... - 2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2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3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5 -
第一节 股东 ...... - 5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5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8 -
第五章 董事会 ...... - 23 -
第一节 董事 ...... - 23 -
第二节 董事会 ...... - 26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30 -
第七章 监事会 ...... - 32 -
第一节 监事 ...... - 32 -
第二节 监事会 ...... - 3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4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34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36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7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 37 -
第一节 通知 ...... - 37 -
第二节 公告 ...... - 38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8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38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39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 41 -
第十二章 附则 ...... - 4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143587443U。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10 月 1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Hangxiao Steel Structur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3112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9,111,15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绿色钢结构建筑行业,以“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工程总包+绿色建材+产业数据平台”的绿色建筑集成“五位一体”新模式,积极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绿色建筑集成服务商”,立足创新谋发展,精进务实求共赢,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为职员提供发展平台、为股东收获长期回报、为社会积极承担责任,共创杭萧钢构新辉煌。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品牌管理;地基与基础施工;专项工程、建筑工程设计(范围详见设计证书)、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单银木认购 27,942,937 股;潘金水认购8,656,236 股;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5,236,682 股;陈辉认购 1,366,774
股;许荣根认购 1,366,774 股;靖江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认购 1,047,337 股;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购 523,668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6911.115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36911.1152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 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