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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5 沪市 华光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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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5: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暨装备制造生产基地拟搬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600475: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暨装备制造生产基地拟搬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暨装备制造生产
              基地拟搬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概要:因政府旧城改建需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无锡华
  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公司”)位于“城
  南路 3#”的锅炉装备生产基地厂房等建筑物及土地。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
  果,公司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无锡市新吴区国
  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对公司因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
  行补偿,补偿总价共计人民币 680,692,186.00 元。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收到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款后,将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未来搬迁形
  成的相关资产损失、拆迁费用和拟新建资产支出等将在该专项应付款中核
  销。搬迁实施完毕后,征收补偿款总额扣除上述搬迁支出如有结余,将结
  转资本公积。公司本次装备制造生产基地搬迁预计将在2023年完成,因此
  本次收到政府征收补偿款预计对公司 2021年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预期
  将对公司搬迁完成当年度(即2023年)的相关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
一、搬迁情况概述

    因公司目前锅炉装备生产基地所在地块旧城改建需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根据《锡新政征【2021】4 号征收决定》拟征收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环能”、“公司”)位于“城南路 3#”的锅炉装备生产基地厂房等建筑物及土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委托旺庄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征收
的实施单位。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签订了
《无锡市新吴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及评估结果,对公司因搬迁产生的停产及搬迁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总价共计人民币 680,692,186.00 元。

    由于政府本次旧城改造需要及土地征收安排,公司拟在无锡市新吴区梅育路投资新建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新基地建设完成后,目前城南路 3 号的锅炉装备生产基地将整体搬迁至梅育路新址。同时,根据公司前期与政府协商一致,在城南路 3 号地块将预留 30 亩土地,由公司建设总部大楼,公司注册地仍保留于城南路 3 号。

    目前公司正在落实新装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及总部大楼投资建设方案,相关方案确定后,将另行召开审议程序并进行后续披露。
二、征收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
乙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征收房地的基本情况

    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10,792.90 平方米,非住宅房屋有证面积为
104,575.51 平方米,未申报面积为 74,791.62 平方米。

    (二)补偿金额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锡新政征【2021】4号征收决定》,且根据方杰征估【2018】36号征收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此次搬迁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680,692,186.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亿捌仟零陆拾玖万贰仟壹佰捌拾陆元整),包含土地补偿、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装潢、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可搬迁设备及搬迁损失 、其他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等。

    (三)补偿支付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 10 日内,甲方预付补偿款总额的 40%(27,200 万元);乙方在
梅育路新基地开工后 3 个月,甲方 10 日内再支付补偿款总额的 40%(27,200 万
元);余款 136,692,186.00 元待乙方搬清交房前、且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之日后 10 日内付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尽快抓紧房屋的搬迁工作,必须在梅育路新建智能制造基项目建设施工启动 24 个月之内搬迁完成(相关四幢办公楼,
必须在城南路 3 号地块预留的 30 亩土地建设施工启动 24 个月之内搬迁完毕),
交由甲方安排拆房。

    (四)违约条款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逾期或拒绝搬迁交房的,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以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为基数,按迟延搬迁交房每日等额差减万分之五计算乙方违约金,该费用在甲方未支付的补偿款中直接扣减。

    2、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经由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房屋及遗留在房屋内的所有设备和物品。

    (五)协议生效条件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且乙方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书面征收决定、征收评估报告、且经无锡国联集团就该征收补偿完成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征收涉及的地块为公司锅炉装备主要生产场地,这次征收是政府旧城
改建所需,预计本次征收补偿能够较好的覆盖公司拆迁及新基地投建需要,不
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收到政府拨付的征收补偿款后,将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未来搬迁形
成的相关资产损失、拆迁费用和拟新建资产支出等将在该专项应付款中核销。
搬迁实施完毕后,征收补偿款总额扣除上述搬迁支出如有结余,将结转资本公
积。公司本次装备制造生产基地搬迁预计将在2023年完成,因此本次收到政府

征收补偿款预计对公司 2021年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预期将对公司搬迁完成当年度(即2023年)的相关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后续在收到搬迁补偿款后将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三)后续安排

  公司后续将根据收到政府补偿款项、新基地投资建设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新吴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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