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涪陵电力 股票代码:600452 公告编号:2021-029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0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47,517,440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2.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6,762,419.2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5,015,389.46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761,747,029.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到账,已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1BJAA170966”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初始存款金额
开户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主体 (元)
收购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辖 9 家
中国建设银 省属综合能源服务公司(河北、四
行股份有限 川、浙江、甘肃、江苏、河南、辽
公司 公司重庆涪 50050131430009777777 1,769,810,982.91 宁、北京、蒙东)配电网节能资产
陵兴华西路 及相关 EMC 合同权利、义务,以
支行 及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
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乙方应确保专户与甲方其他资金财产账户、乙方自有账户或管理的其他账户相分离,保证彼此之间的独立性。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拓、李蕊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