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449 沪市 宁夏建材


首页 公告 600449:宁夏建材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00449:宁夏建材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2-04

600449:宁夏建材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
法务部为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责任部门为证券法务部、安全环保部,
责任人员为上述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的安全环保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应积极、主动与
证券法务部沟通,及时提供公司应披露的环境信息,配合证券法务部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应披露环境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且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

              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提供、审批及发布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单位环境信息
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对是否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判断。如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环境信息事项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将相关事项告知公司证券法务部。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证券法务部再次进行甄别,在甄别过程中,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所属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询问和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法务部对应当披露的环境信息事项形成公告文本,经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审定,公司董事长、总裁等相关领导签发后披露。

    第九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
告中应当披露的有关环境信息,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提供,证券法务部按照要求进行编制,安全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审定。编制的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第四章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是公司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十一条 预警和预防制度。公司和所属各成员单位环保责任部
门负责人作为环境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
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和所属各成员单位环保责任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然后由分管领导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对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环境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向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采取紧急
停牌、临时公告、沟通汇报、积极整改等方式妥善化解风险。在临时公告中详细披露环境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受到的行政处罚、整改方案及进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日将有关情况口头报告监管
部门,并在事发次日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执行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环保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
部回复投资者的现场、电话、网络等形式的咨询,使投资者能够准确地获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对因环境信息报告不及时、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
原因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时,公司应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直
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导致环境信息出现不实披露行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定期报告所涉环境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宁夏建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