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4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采取网络
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与《关于成立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届
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
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柳化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管理人作债权审核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管理人介绍《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和《关于成立柳州化工股份有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45
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和《关于成立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管理人及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管理人介绍管理人报酬方案;柳州中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1、本次债权人会议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336家,其中,同意表决事
项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人数的97.80%,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的半数;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6.72%,超过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本次债权人会议对《关于成立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366家,其中,同意表决事
项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人数的96.17%,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的半数;同意表决事项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0.04%,超过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关于成立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经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柳州中院确定的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共受理债权申报
448家,申报数额2,815,774,018.36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家,
申报数额288,678,005.65元;普通债权447家(其中一家债权人同时申报了普通债权和有财
产担保债权),申报数额2,527,096,012.71元,其中45家“11柳化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债权,
申报数额5,106,225.94元。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405家,确认数额2,215,703,874.8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2家,确认数额287,900,272.44元;普通债权404家,确认数额1,927,803,602.38元,其中债
券持有人45家,确认数额4,814,700.00元(债券持有人申报的利息不予确认)。管理人审核
不予确认的债权22家,涉及申报数额9,626,681.56元。管理人审核待确认的债权21家,涉
及申报数额480,619,551.02元,待确认的原因主要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未成就、债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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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债权人与柳化股份对账未完成、债权人尚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等。
此外,管理人依法调查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柳化股份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及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职工债权情况。经初步调查,柳化股份不存在欠付欠缴工资、社保、公积金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
司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
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
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上海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1月31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1月31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2018年1月31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
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请尚未申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45
报债权的债权人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因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