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8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柳州中院的要求,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经柳州中院同意,公司将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召开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
二、会议形式
本次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债权人可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用户名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查看并下载会议相关文档、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债权人参加会议及投票的具体注意事项,详见2018年11月6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三、会议主要议题
1、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
2、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
3、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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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已经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柳州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柳州中院批准的,柳州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柳化股份破产。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1月31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1月31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2018年1月31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年3月31日前)已经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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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