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22-01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8 号)核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491,573,033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7.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9,999,994.96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13,746,767.01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86,253,227.95 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2]第 11-00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花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盘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花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红果
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盘州红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花溪支行 8113201012800115165 盘江新光 2×66 万千
2 贵州盘江新光发电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花溪支行 8113201014000116560 瓦燃煤发电项目
工商银行盘州红果支 偿还银行借款及补
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410084319200246691 充流动资金
行
注:1.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合计为 3,487,735,844.02 元,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3,486,253,227.95 元,与上述账户存放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工商银行盘州红果支行为工行盘州支行下设的二级支行,无合同签约用印审批权限,因此,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约方为工行盘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
盘江新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花溪支行\工商银行盘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
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
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
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
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彬彬、毕厚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花溪支行\工商银行盘州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