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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48 号
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3 号)中查明的事实,广州粤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粤泰或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广东城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启集团)持有公司 20.24%的股
份。 2021 年 6 月 23 日,城启集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
中级法院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其的
破产清算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后续城启集团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但城启集团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7 月 19 日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并称城启集
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对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等产生重大影
响。
城启集团未在收到有关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时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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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第 2.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广东城启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