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八届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八届十次临时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被提名人的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任选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同意董事会提名代生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已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坏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议案,并同意提交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认为此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