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354 证券简称:敦煌种业 编号:临 2021-039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上诉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持有的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酒泉寒旱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敦煌种业”)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港公司”)与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徐咏勋、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赵林青、王涛买卖合同纠纷案的(2021)新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陆港公司就本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2、诉讼概述
陆港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海公司、敦煌种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41,584,721.2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9)。
3、民事裁定书
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0)
新 01 民初 181 号之三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准许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 249,723.61 元,减半收取计 124,861.80 元,由
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 124,861.81 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陆港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 解 除 对 上 海 公 司 在 交 通 银 行 上 海 奉 贤 支 行 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户的保全措施。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陆港公司与上海公司、敦煌种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案外达成和解,陆港公司也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作出(2020)新 01 民初 181 号之四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奉贤支行的 3100690370130008666540 账户及 310069037018800026092 账户的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5)。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
分行的通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开立的部分银行账
部分账户冻结系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措施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5)。
5、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新01明初137号)及民事起诉书。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2: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3:徐咏勋、被告4: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5:赵林青、被告6:王涛
(2)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货款 20,712,801.1 元;请
求判令被告 1 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 6,031,92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
付原告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1,090,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 249,723.6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全费 5,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 1 支付前次诉讼产生的保
全担保费 41,584.72 元;以上合计 28,131,029.1 元 。请求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对被告 1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
付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编号:临 2021-006)
6、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裁定书内容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酒泉分行营业室开立的银行账户(62001640101050510703)的冻结。
冻结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酒 泉 肃 州 支 行 银 行 存 款 28,131,029.10 元 ( 账 号
27130353192000310170)。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2)
二、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20,712,801.1 元; (二)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 3,189,771.37元;
(三)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 109 万元; (四)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费损失 124,861.80 元;
(五)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前一次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 5,000 元,保函担保费 41,587.72 元;
(六)徐咏勋、赵林青、王涛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咏勋、赵林青、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七)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2,455.15 元、公告费 300 元,由农业科技公司、
徐咏勋、欢钊公司、赵林青、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的民事上诉状,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1、上诉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乌鲁木齐陆港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欢钊实业有限公司、徐咏勋、赵林青、王涛。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2、本次上诉的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新 01 民初 13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
(六)、第(七)、(八)项;依法改判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6,031,920 元;改判被上诉人对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全 部 应 付 金 额承 担 连带 支 付责 任 ,不服金额
28,131,029.1 元。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