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1 月 17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047,030,66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6.743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永革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3、董事会秘书王平浩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047,011,760 99.9990 18,900 0.0010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047,011,760 99.9990 18,900 0.0010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047,011,760 99.9990 18,900 0.0010 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4.01 王永革 2,046,158,135 99.9573 是
4.02 王大力 2,046,666,937 99.9822 是
4.03 卜彦峰 2,046,663,937 99.9820 是
4.04 王立武 2,041,229,533 99.7166 是
4.05 王玉明 2,041,232,533 99.7167 是
4.06 王平浩 2,031,970,439 99.2642 是
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5.01 刘志远 2,043,560,428 99.8304 是
5.02 潘青锋 2,046,995,611 99.9982 是
5.03 姚婧然 2,046,995,611 99.9982 是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3,990,393 99.9570 18,900 0.0430 0 0.0000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43,990,393 99.9570 18,900 0.0430 0 0.0000
议案
3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3,990,393 99.9570 18,900 0.0430 0 0.0000
的议案
4.01 王永革 43,136,768 98.0174
4.02 王大力 43,645,570 99.1735
4.03 卜彦峰 43,642,570 99.1667
4.04 王立武 38,208,166 86.8184
4.05 王玉明 38,211,166 86.8252
4.06 王平浩 28,949,072 65.7794
5.01 刘志远 40,539,061 92.1147
5.02 潘青锋 43,974,244 99.9203
5.03 姚婧然 43,974,244 99.9203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陈志坚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8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