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控
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下
属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长期金融服务。
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财务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持续发生本公告内容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华阳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长期金融服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于近日到期,需要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基于此,公司拟与阳煤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的约定,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财务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持续发生本公告内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华阳集团控制,符合《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第 2 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1月23日,注册地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29号,注册资本为177947.61万元。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一、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213.68亿元,所有者权益40.18亿元。利润总额3.55亿元,净利润2.67亿元。
(三)交易方的资信状况
截至目前,财务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阳煤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2条关联交易中“存贷款业务”。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金融服务的内容
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的约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
服务:
1.办理存款业务。本着存取自由原则,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协议期间,如甲方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则双方协商调整。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担保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担保等合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办理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的手续费与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费率及利率水平。
3.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甲方与华阳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免收手续费。
4.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办理该业务时收费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同类同期服务的收费标准。
5.对甲方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办理该业务时收费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同类同期服务的收费标准。
6.甲方成员单位在乙方统一帐户进行管理。
7.乙方有义务按照《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为甲方提供适时监控的必要条件。
9.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如乙方根据监管要求调整经营范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本条约定部分服务的,甲乙双方可因此终止正在履行的服务并协商处理未完事宜,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三)风险控制
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针对存款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一旦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甲方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双方应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和运营风险评估制度。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经营情况及存款资金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
(四)金融服务费用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华阳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五)其他重要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和以下监管要求的: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比例限制;
2.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5.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6.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7.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9.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六)生效
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财务公司将在协议执行期间,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原则,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的披露。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