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七元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泊里煤矿有限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泊里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矿井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泊里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为华阳建投阳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本次为华阳热电公
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热电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且风险可控。公司为华阳热电公司提供 50%保证担保,同时华阳热电公司在项目建成后,以电费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按国开行贷款比例提供质押担保以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并在项目投产工程移交后,以其公司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向公司提供抵押及/或质押反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翟治红、张志忠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我们认为翟治红、张志忠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翟治红、张志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 辛茂荀 刘志远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