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东瑞”4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根据相关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该议案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随着本年度内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等相关汽车业务的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资产重组的完成,实施该项股权转让交易,有利于公司在“双核心主业定位”转型发展过程中理顺相关股东及产权、以及与关联方的相关产权关系,也有利于公司优化投资结构和财务表现。
(2)本次转让事项暨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唐松、李柏龄、居晓林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