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多名股东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比克动力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约定业绩承诺及回购补偿等事宜,鉴于比克动力前期未能全面履行业绩承诺及回购补偿条款,并已引起股东诉讼。另外,比克动力部分股权目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签署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冻结事项,以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比克动力未来发展符合预期,则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比克动力多名股东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李向前、魏宪菊、比克动力及西藏浩泽商贸有限公司约定业绩承诺及回购补偿等事宜,鉴于比克动力前期未能全面履行业绩承诺及回购补偿条款,并已引起股东诉讼。另外,比克动力部分股权目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签署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冻结事项,以确保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