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5.6234%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如下条件:
一、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75.6234%的股权,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公司部分股权目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签署前解除上述股权质押、冻结事项,在上述股权质押、冻结解除后,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对标的公司拥有控制权。
三、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如标的公司发展符合预期,则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