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动力”)75.62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为:上市公司将与其现有股东及未来拟成为其股东的主要交易对方协商并将其所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力集团,以确保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后保持不变。截至目前,公司已与长信科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详见《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2),长信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力集团。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化。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