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之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出具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特此声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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