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 荣华 公告编号:2021-018 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依照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列内容: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益的具体情况;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求披露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事项。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
任。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