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1-071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债权 11,891,122.79 元(货款本金 10,248,400 元、逾期付款损
失 1,637,722.79 元、诉讼财产保全费损失 5,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债权按账龄计提 819.87 万元,本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 01 民初 271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就与中海油广
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海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南
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解除《油品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编号:GP-广西-ZXS-021-20151224),被告中海油公司退还原告货款
人民币 10,248,400 元、损失费 897,873.71 元(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合
计 11,146,273.71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公告)。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广西永盛的起诉。因不服法院裁定,广西永盛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 年 11 月,广西永盛已基于上述债权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海油公司进行破产清
算,法院裁定受理该申请。中海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广西永盛按照程序申报债权,但管理人将广西永盛申报的债权 11,891,122.79 元全部作为待定债权,广西永盛提出异议但管理人仍不予确认该债权。2020 年 9 月,广西永盛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并获受理。
二、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 01 民初 2719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享有
10,248,400 元货款的普通破产债权;
二、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享有逾期返还货款利息的普通破产债权(利息的计算:以 10,248,4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
贷款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3,147 元,由原告广西永盛负担 47 元,被告中海油公司负担
93,1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
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债权按账龄计提 819.87 万元,本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将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 01 民初 2719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