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烟台万华 股票代码:600309 公告编号:临 2011-22 号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 11 月 16 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华实业”)通知,万华实业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万华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1]1799 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万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
烟 台 万 华 聚 氨 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212,184 股 股 份 , 导 致 合 计 持 有 该 公 司
1,103,856,156 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 51.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万华实业的一致行动人烟台新源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增持烟台万
华股份 5,832,584 股、烟台辰丰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和 11 月 24 日累
计增持烟台万华股份 3,379,600 股,上述两个一致行人合计增持烟台万华股份
9,212,184 股。根据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送股后万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烟台万华股份
1,103,856,156 股。)
二、万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万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会同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