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4-068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曙光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 1,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60.4211 万股的 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67,560.4211 万股的 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60.4211 万股的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00 年 12 月 26 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注册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 50 号
注册资本:675,604,211.00 元
法定代表人:贾木云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暖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营业收入 2,479,884,368.03 1,671,565,663.13 1,363,644,510.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458,645,592.50 -334,295,962.54 -469,940,549.48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509,482,734.91 -356,913,371.62 -477,564,583.92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450,264,108.68 -170,948,107.49 -250,166,720.24
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2,485,894,977.05 2,151,599,014.53 1,681,658,465.05
产
总资产 4,271,847,086.41 4,026,117,706.99 3,802,635,877.06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8 -0.49 -0.7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68 -0.49 -0.7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0.75 -0.53 -0.71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79 -14.42 -24.5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18.65 -15.39 -24.92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60.4211 万股的 1.4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60.4211 万股的 1.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2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67,560.4211 万股的 0.3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80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3,802 人的 2.10%,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曙光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或公司认定需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全部权益数 案公布日股本总
(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李全栋 总裁 120.00 12.00% 0.18%
马浩旗 副总裁、财务总监 40.00 4.00% 0.06%
连江 副总裁 60.00 6.00% 0.09%
白晓亮 副总裁 40.00 4.00% 0.06%
臧志斌 董事会秘书 40.00 4.00% 0.06%
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75 人) 500.00 50.00% 0.74%
预留 200.00 20.00% 0.30%
合计 1,000.00 100.00% 1.4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