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79 证券简称:弘景光电 公告编号:2025-001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注册,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5,88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66,565.13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92.55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372.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25)060000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国银行中山张家边支行的上级管辖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科技支行的上级管辖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高科技支行的上级管辖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系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中国银行仙桃仙源支行的上级管辖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募集资金
用途
中国银行中山张家 光学镜头及
1 边支行 704279877458 289,229,979.50 模组产能扩
建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建
2 广东弘景光 有限公司中山科技 44319801040008986 73,421,696.00 设项目
电科技股份 支行
3 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中山分行 396000100101068214 125,000,000.00 补充流动资
营业部 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中山高科 44050178050400001140 127,761,834.27 超募资金
技支行
弘 景 光 电 中国银行仙桃仙源 光学镜头及
5 (仙桃)科技 支行 579487890495 0.00 模组产能扩
有限公司 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弘景光电(仙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和
“甲方 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伟、温立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