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3 证券简称:曙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7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0 - 2018/5/31 2018/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75,604,2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313,819.02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0 - 2018/5/31 2018/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辽宁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
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23元。
(4)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
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23元。如有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RQFLL)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税率办法执行。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7 元,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5-4146825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