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9 证券简称:ST 信通 公告编号:临 2021-116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最新修订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东要求,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计算机软硬件、 是:电信增值业务运营。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 机电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通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 通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无线网络规 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无线网络规划设计及优化服务;通信设备、通信基 划设计及优化服务;通信设备、通信基站及配套设备、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 站及配套设备、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室内装饰 制造、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仓储服务;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施工;仓储服务;高速公路
机电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咨询、 机电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系统的咨询、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按批复 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维护;按批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货物进出口、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接受委托从事医疗企业管 技术进出口;接受委托从事医疗企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资 理、生物技术开发;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产管理; 生物技术开发;营养健康咨询 销售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服务;销售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离职后 6 个月内,高级管理 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人员离职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包括因派发股份有的本公司股份, 包括因派发股份股利、 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行使可转换公公积金转增资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 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转股权、购买、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 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 第三十一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
时,连续 180 日持有公司 20%以上股份 时,连续 180 日持有公司 2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 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 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 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 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 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 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采取和实施反
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
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
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
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增持公司
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否
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采取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 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 方式受让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在出现对于一项 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 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 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 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 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 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就此做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 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 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
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
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做出
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据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如果证券
监管部门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
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高 成的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交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重大关联
……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以上;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对象提供担保; 象提供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 该项表决。上述第(二)项所述担保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 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担保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第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第
(一)、(三)、(四)项所述担保涉及为 (一)、(三)、(四)、(五)项所述担保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供担保的,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七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 ……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