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58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豪装饰”)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国豪装饰
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临
2020-045 公告),现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 10 号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 33 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 年 7 月,原、被告签订《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
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位于沭阳县人民路与上海路路口沭阳中央城市广场的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标段。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工程造价的 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指示进行装修工程,后双方就该工程又签订三份补
充协议。工程于 2019 年 5 月 7 日经被告确认竣工验收,原告经核算确定工程造
价为 22,749,145.2 元,并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提交申请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
约定于结算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 95% ,即 21,611,687.94 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 8,666,546 元,拖欠原告工程款 12,945,141.94 元。原告多次催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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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2、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 12,945,141.94 元;
(2)原告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鉴定费。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 10,379,282.24 元(不含质保金)。
2、驳回原告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9,471 元,鉴定费 179,2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3,715
元,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费用)。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案涉工程款部分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