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洁能 公告编号:2022-049
债券代码:163399 债券简称:20 亿利 01
债券代码:163692 债券简称:20 亿利 02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质量,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事项,具体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同意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由公司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条款及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相关修订条款内容及部分条款序号变化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及附件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修订部分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审批机构
1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
4 《独立董事制度》 股东大会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东大会
6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董事会
7 《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董事会
8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董事会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董事会
10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董事会
1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董事会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
1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董事会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董事会
16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
1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董事会
18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会
上述修订的制度中,第 6-18 项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第 4、5 项制
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 1-3 项制度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订的相关制度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二条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1 号文批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1 号文批准,由伊克昭盟亿利化工建材(集团)公司(现 准,由伊克昭盟亿利化工建材(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 更名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
发起设立;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27 日在内蒙古自 发起设立;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27 日在内蒙古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85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857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动。 办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二)要约方式;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转让或注销。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