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5年2月4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20万份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予以审核并确认无异议。
3、2015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15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亿利能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要求,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5年2月4日
2、授予数量:1520万份
3、授予人数:17人
4、行权价格:8.02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亿利能源A股股票。
6、本计划等待期为24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股票期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行权 25%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行权 25%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行权 25%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四次行权 25%
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
职务
姓名 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比例
田继生 董事长 200 13.16% 0.10%
尹成国 董事 200 13.16% 0.10%
张素伟 董事、总经理 200 13.16% 0.10%
张军强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高智军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杜朴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刘强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姜勇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赵冬 副总经理 80 5.26% 0.04%
财务总监、董事会
艾宏刚 60 3.95% 0.03%
秘书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380 25.00% 0.18%
(7人)
合计 1520 100.00% 0.73%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以及《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以对期权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因此,期权费用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下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确定本次授予的期权总会计成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上述总成本将在期权等待期内进行摊销,2015年-2020年各年度期权成本的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权份额 期权成本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20 2052.00 603.49 658.35 423.23 245.10 113.29 8.55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的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定数据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