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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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亿利,A 股证
券代码:600277;
王瑞丰,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侯菁慧,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艳梅,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645 万元至 5,28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1,242
万元至-9,601 万元。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因公司预计对存放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计提货币资金信用减值准备、对公司持有的煤炭资源补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联营企业净利润减少等因素,预计 2023 年净利润更正为-59,567 万元至-48,737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72,835 万元至-62,005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净利润为-54,182.06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67,450.1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正,但
实际净利润为负,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同时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瑞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侯菁慧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艳梅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瑞丰、时任总经理侯菁慧、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艳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