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4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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