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中恒集团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意见
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没有发现参与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中恒集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刘明亮 施仲波 李 毅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