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90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10 月 26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6.8425 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98 元/股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 39 名激励对象,以 3.98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136.84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6 日。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来的《关于转发<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
3、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和办公楼十三楼公告栏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至 5 月 24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披露
了《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 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
8、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以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8%,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4%,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0.38。
注:“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依据《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及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0年10月26日
2、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授予人数 39 人,授予数量 136.8425 万股,具体
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务 预留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授予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36.8425 17.44% 0.17%
人员 39 人
合计 39 人 136.8425 17.44% 0.17%
注: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授予价格:3.98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
价的 50%;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的 50%。
4、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股份。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
划进行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1/3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1/3
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1/3
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7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0 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 0.45。
(1)以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1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1 年度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