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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1 沪市 冠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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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09

冠农股份: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51        证券简称:冠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82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6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2023年5月6日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3】4号)。(详见公司2023年8月24日披露的《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农股份或上市公司)

  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

  肖  莉,时任冠农股份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莫新民,时任冠农股份财务总监

  王  新,时任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中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提交了正式的陈述申辩材料,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冠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
入 条 件 的 皮 棉 贸 易 业 务 按 照 总 额 法 确 认 收 入 , 虚 增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353,036,054.93元,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冠农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1,728,543,232.51元,占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 元 ,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年4月21日,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上述违法事实,有冠农股份发布的更正公告、定期报告、书面说明材料、会议文件、修改前后凭证、清单统计表、相关企业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冠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肖莉时任冠农股份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在编制2022年半年度报告期间任财务总监;莫新民在冠农股份编制2021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财务总
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上述人员是对冠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新时任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负责组织天沣物产相关人员修改原始单据的行为。该行为与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当事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向我局提交了如下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冠农股份和刘中海采取主动会计差错更正等多种整改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内控合规平稳运行;从违法后果来看,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且案涉事项更正后对于股价未造成大幅影响,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冠农股份和刘中海主观恶性不大,并未组织、策划或授意相关造假行为,且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经对比证监会系统执法实践标准,冠农股份和刘中海的处罚幅度偏重;刘中海近五年来取得的薪酬较低,无力承受该项罚款。综上,冠农股份和刘中海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冠农股份和刘中海在案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能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公告,积极采取多项整改措施,案涉事项并未影响上市公司净利润,存在依法从轻处理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二)对刘中海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三)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 :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
审理终结。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2、根据《决定书》相关决定,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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