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9,772,266.8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有诉讼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诉讼情况进行梳理,梳理过程中发现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将公司及下属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将《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 701 号 1#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沈抖
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慎昌大厦 5 层 5324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妮
被告二: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15629 室
法定代表人:钱乾(现为厉东南)
被告三: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 A7(7-8 层)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现为凌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 2021 年 5 月、6 月账期费
用合计 49,772,266.8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3 月 8 日,原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与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雅公司”)、被告二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趋识公司”)签署了《2021 年百度 KA 核心分销商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根据《合作合同》,百度公司向客户提供搜索类、原生竞价类、展示类等商业产品,为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及推广服务提供商。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为广告代理公司,百度公司的核心分销商,提供百度产品的推广服务、咨询服务、购买服务、优化服务、报告服务等,并为客户购买百度产品,与百度公司(含关联公司)签署相关购买合同。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向购买百度服务的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各类服务付款金额向百度公司支付账期费用,双方合作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作合同》第五项第 2 条 1)约定:如乙方(指
本案被告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在与甲方(本案原告百度公司,含关联公司)签署的《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等合作合同中享有甲方给予的账期时,请乙方务必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全额付清所有账期费用……。第六项第 1 条约定:乙方承诺按照与甲方签署的《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网络广告代理服务合同》、《网络广告服务合同》、《网络技术服务合同》及其他产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及各类付款金额进行付款。第 3 条:如乙方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合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保证金、违约金、应返还优惠返点/折扣金额、罚金、其他欠款),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使用应付乙方的激励金额、和/或各类保证金、和/或推广账户余额等直接进行抵扣,如抵扣后仍有欠款,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付款部分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且《合作协议》第十四项第 4 条约定如发生争议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原告百度公司统计以及与被告一北京博雅公司、被告二上海趋识公司邮件
确认,北京博雅公司和上海趋识公司尚欠百度公司 2021 年 5 月、6 月账款
52,233,541.2 元。《合作协议》附件《2021 年百度大客户销售部核心分销商政策》4.1 条约定,核心分销商根据季度总任务完成情况享有激励金额。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根据季度完成任务情况享有激励金额及发票返点等合计2,461,274.36 元。因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 2021 年 5月、6 月账期金额,原告百度公司有权利根据《合作协议》第六项第 3 条约定将应付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的激励金额在拖欠款项中进行抵扣。抵扣后,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尚欠百度公司 5 月、6 月账期金额 49,772,266.84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一北京博雅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大数据公司)为北京博雅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中昌大数据公司不能举证北京博雅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百度公司有权利要求中昌大数据公司对北京博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一北京博雅公司、被告二上海趋识公司拖欠原告百度公司 2021 年 5月、6 月账期费用,原告百度公司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有诉讼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