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听取公司董事会汇报后,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对叶其伟先生、刘勇先生、季明睿先生、方圆女士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情况的审查,我们认为叶其伟先生、刘勇先生、季明睿先生、方圆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叶其伟先生、刘勇先生、季明睿先生担任副总裁,聘任方圆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坚 应明德 陆肖天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