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作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拟聘任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坚 应明德 陆肖天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