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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2 沪市 *ST中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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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42: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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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9.5 条:
上市公司股票因 13.9.1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因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符合上述要求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亚会专审字(2021)第 01110121 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
票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披露
的《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6)。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针对股权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就亿美汇金事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分别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及业绩补偿诉讼,截至目前诉讼情况如下:

    1、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

    最新进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8 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
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开庭审理,尚未出判决。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
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业务材料(含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纳税材料(含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业务管理系统(含存货管理系统、销售管理财通、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查阅、复制。起诉后被告提起管辖
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0 年 9 月 21 日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
继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
计账簿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文件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2、关于业绩补偿诉讼

    该等案件一直由时任董事长及总裁厉群南先生负责。截至目前,公司无法从厉群南先生处获取该等案件的相关资料,亦无法从本次案件代理律师所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何叶律师处获取该等案件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公开资料获取的最近进展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
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将业绩补偿诉讼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撤诉裁定。同时,2021 年 3 月
8 日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君言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亿美和信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博雅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

  (1)被告 1 至被告 3 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含年度补偿金及期满减值补偿金)
暂计人民币 6.38 亿元(具体以审计鉴定金额为准);

  (2)被告 1 至被告 3 向原告支付补偿金迟延利息(具体以第 1 项诉请确定
的 2018、2019、2020 年度应付补偿金为基数,2018 年度迟延利息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2019 年度迟延利息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2020 年度迟延利息从起诉
之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 1 至被告 3 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0,316,317.36 元(暂
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

  (4)被告 4 对第 1、2、3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5)案件的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2021 年 4 月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
年 5 月 13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将该案移送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2021 年 6 月 1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管辖权异议一审的裁定,该案
继续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内控缺陷

  针对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事项,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对公司以及下属公司进行业务、财务等方面梳理,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强化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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