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 中昌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知情权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6 月 8 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开庭审理,尚
未出判决。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以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材料)、业务材料(含购销合同、结算单据)、纳税材料(含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业务管理系统(含存货管理系统、销售管理财通、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银行盖章确认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查阅、复制。起诉后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0年 9 月 21 日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该案继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判决情况
该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05 民初 24305)如下:
(1)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2)被告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向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
计账簿供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
(3)原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文件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