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对《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纸浆、纸和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卷烟纸的生产销
纸制品(含烟草专卖生产许可的卷烟纸)的制造、销售,造纸设备 售(《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纸浆、纸和纸制品的制造、销售,造
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 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
1 车船及机械设备维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热、电、水的生产; 车船及机械设备维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热、电、水的生产;按国
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不含 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和易
危险品);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限分支机构,凭《印刷经营 制毒化学品),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限分支机构,凭《印刷经营
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由民丰集团公 第十八条 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及认购的发起人股份数如下:
司、浙江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 序号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吕士林、商人龙、王柏松、王柏鐈、 1 民丰集团公司 123,900,000 99.12% 净资产折股 1998 年 11 月
2 吴建强、祝永栽和万济生于 1998 年 2 浙江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 0.52% 现金 1998 年 9 月
11 月 12 日发起设立。 3 吕士林 80,000 0.064% 现金 1998 年 9 月
4 商人龙 65,000 0.052% 现金 1998 年 9 月
5 王柏松 65,000 0.052% 现金 1998 年 9 月
6 王柏鐈 60,000 0.048% 现金 1998 年 9 月
7 吴建强 60,000 0.048% 现金 1998 年 9 月
8 祝永栽 60,000 0.048% 现金 1998 年 9 月
9 万济生 60,000 0.048% 现金 1998 年 9 月
合计 125,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3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6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7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承担连带责任。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