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21-28 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4 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876.56 万股调整为 848.5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 701.25 万股调整为 673.28 万股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大化”)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编号 2021-20 号),公司收到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87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 2021 年 4 月 14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内部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 4月27日披露了《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14 万股, 7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3 万股。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
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8 人调整为 154 人,
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876.56 万股调整为 848.5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量由 701.25
万股调整为 673.28 万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