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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2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08

60022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松江            公告编号:临 2021-09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地产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
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2021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0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
诉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3 民初 155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裁定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 774770 元,减半收取计 387385 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
担。”

    (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
除保全措施,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 03 民初 1554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松江地产、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松江团泊、松江集团、松江兴业与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兴业”)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1 日、2021 年 3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9)、《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 02 民初 1595
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并申请撤回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民终 604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捷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松江兴业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子公司松江兴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方圆执字第 00128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4 月 20 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津 02 破申 70 号民事裁定
受理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以(2021)津 02 破申 74 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松江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函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公司、松江兴业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 01 执 2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 03 民初 1554 号之二、之三《民事
裁定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民终 604 号《民事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 01 执 29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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