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 海航、*ST 海航 B 编号:临 2021-084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或“法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海航控股的 10 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航空”)、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技术”)、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航空”)、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航空”)、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航投资”)、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航空”)、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顺投资”)(前述子公司以下合称“十家子公司”)的重整案,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临 2021-017)、《关于法院裁定受理主要子公司重整的公告》(编号:临 2021-019)。
●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
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现就法院裁定批准公司
《重整计划》事宜公告如下:
临时公告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海航控股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十家子公司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公司采取书面方式
进行出资人组表决,各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
整计划草案》”)以及相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
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编号:临 2021-074)以及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 2021-0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航控股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8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海航控股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新华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9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新华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山西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0 号之四《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山西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航技术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1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海航技术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福州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2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福州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祥鹏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3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祥鹏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长安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4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长安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北部湾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5 号之六《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北部湾航空重整程序。
临时公告
2021 年 10 月 31 日,科航投资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6 号之六《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科航投资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乌鲁木齐航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7 号之六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乌鲁木齐航空重整程序。
2021 年 10 月 31 日,福顺投资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8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福顺投资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高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本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关企业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且《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批准《重整计划》;
2. 终止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海航控股及十家子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 2021 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
临时公告
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