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 海航、*ST 海航 B 编号:临 2021-085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重要股东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或“法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控股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重要股东海航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重整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
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要股东重整的公告》(编号:临 2021-020)。
● 2021 年 3 月 13 日,海南高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航集团一致行动人长江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的重整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要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重整的公告》(编号:临 2021-025)。
●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
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现就法院裁定批准公司
控股股东、重要股东《重整计划》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海航集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主要内容如下:
2021 年 10 月 31 日,海航集团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1)琼破 1 号之六《民事裁
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大新华航空、海航集团、长江租赁的重整程
临时公告
序,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风险提示
1. 若大新华航空、海航集团、长江租赁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根
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海航集团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破产,届时大新华航空、海航集团、长江租赁将被实施破产清算。
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对大新华航空及海航集团的应收账款,并为大新华
航空及海航集团提供关联担保。大新华航空、海航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可能对公司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文汇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