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1、900945 证券简称:*ST 海航、*ST 海航 B 编号:临 2021-079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
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2 月 10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或“法院”)
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及海航控股的 10 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十家子公司”)的重整案,并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临 2021-017)、《关于法院裁定受理主要子公司重整的公告》(编号:临 2021-019)。
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 时以网络
会议形式召开。
管理人已发布公告,公司及十家子公司各表决组均已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21 年 9 月 27 日上午,海南高院主持召开了公司及十家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
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在会议上明确表决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20 日 16:00。
一、表决结果
2021 年 10 月 23 日,管理人发布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
下 ( 以 下 为 引 用 内 容 , 全 文 详 见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pccz.court.gov.cn/):
“2021 年 10 月 23 日 15 时,海南高院组织管理人、债权人代表、出资人代表、
债务人代表及联合工作组代表等各相关方对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表决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7.4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9,298,967,942.89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94%。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72.8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7,656,066,740.91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3.48%。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下午召开,并已
通过《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结果已由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及媒体披露。
二、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85.7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924,205,534.04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96%。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7.1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120,010,779.98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6.7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 4,386,645,137.00 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51,445,994.17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587,580,368.85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 1,302,006,357.00 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四、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5,236,131.88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8.8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244,767,244.35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7.85%。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9.2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96,968,091.2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26%。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六、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8,361,462.0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7.9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099,031,983.4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7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 3,339,200,723.38 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七、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949,959,580.34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9.66%,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308,303,300.85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83%。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 4,003,600,544.00 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八、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一)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9.33%,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106,851,233.55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9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资人组
表决同意《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为 3,000,000,000.00 元,占出资人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九、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882,647,610.71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普通债权组
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4.44%,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9,224,400.49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32%。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十、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设有财产担保债权表决组。
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99.21%,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405,603,609.46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99.33%。
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十一、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的 100.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216,398,858.40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00%。该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普通债权,不设普通债权表决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海航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各表决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续,将依法向海南高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风险提示
㈠ 因公司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在一个月内(即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一个月
内)解决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需关注的资产等问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1、13.9.2 条的规定,公司已被继续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
项自查报告整改及重整进展的公告》(编号:临 2021-023)。
㈡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9.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的相应情形;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
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编号:临 2021-044)。
㈢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㈣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