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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8-28

证券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编号:临2010—027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第九次临时会
    议通知于2010 年8 月24 日以书面文件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并于
    2010 年8 月27 日在福州福日大厦1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卞志航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4,404,850 股
    股份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本公司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华映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光电”)全部8.79%股权,即
    204,404,850 股股份。转让价格以“华映光电”2010 年6 月30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为参考,并不低于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
    2010 年6 月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11 条第③项(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
    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和第12 条第①项(即“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
    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之相关规定,福日电子本
    次拟转让“华映光电”全部8.79%股权事项所涉及的资产净额按照“华
    映光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09 年末)经审计的16.27 亿元净资产
    值折算约为1.43 亿元,超过福日电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09 年末)
    经审计的7831.35 万元净资产值的50%以上,已触及中国证监会令第
    53 号文《管理办法》第11 条第③项和第12 条第①项之规定,构成
    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
    本次转让“华映光电”全部8.79%股权事项已获得福建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闽国资函产权【2010】85 号)。
    在确定转让价格、交易对手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按
    照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将正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
    施。
    二、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66 万股
    股份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本公司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1,166 万股股份。
    转让价格以“国泰君安证券”2009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为参考,且不低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13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11 条第③项(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
    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和第12 条第①项(即“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
    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之相关规定,福日电子本
    次拟转让“国泰君安证券”1166 万股股份事项所涉及的资产净额按照
    “国泰君安证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09 年末)经审计的231.87 亿
    元净资产值折算约为1.07 亿元,超过福日电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009 年末)经审计的7831.35 万元净资产值的50%以上,已触及中
    国证监会令第53 号文《管理办法》第11 条第③项和第12 条第①项
    之规定,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转让“国泰君安证券”1,166 万股股份事项已获得福建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闽国资函产权【2010】87 号)。
    在确定转让价格、交易对手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按
    照规定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将正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
    施。
    三、审议通过《关于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3
    的借款置换质押物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
    同意归还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杨桥支行2,900 万元
    人民币借款中的400 万元人民币,并以所持有的闽东电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400 万股股份为借款提供质押,置换出原质押物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66 万股股份。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8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