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解
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出现离职情形,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6,000 股,回购价格为 14.60 元/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