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1 - 2021/6/22 2021/6/2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已离职但尚未回购注销其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 2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不参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及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以公司目前股份总数1,126,240,24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 1,441,515 股及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 38,000 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34,971,287.12 元(含税)。
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目前,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根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
次利润分配仅派送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1,126,240,24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 1,441,515 股
及拟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 38,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124,760,726 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4,760,726×0.12÷1,126,240,241≈0.1198 元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98) +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1 - 2021/6/22 2021/6/2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持
有限制性股票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 元。
上述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08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1-6539434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