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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2 沪市 长城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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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2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2023-42 号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所集团)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
建)就《晶科电力白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
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产生合同纠纷, 该合同总价为266,319,749.33 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
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
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货款 2,256,221.71 元及违约金1,546,016.64 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质保金 24,388,304.93 元及违约金 737,068.77 元。天传所集团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目质保金等共计36,991,512.06 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合同欠款
2,256,221.71 元、违约金 1,546,016.64 元,计 11,866,138.35 元。

  2.以 1,032,0121.7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质保金 24,388,304.93 元,支付违约金 737,068.77 元。

  4.以 24,388,304.9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第 1、第 3 项合计应付款项 34,708,426.65 元,违约金
2,283,085.41 元,总计 36,991,512.06 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内容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中的“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天传所集团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甘 0105 民初 3183 号,一审裁定如下:

  1.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设备
款 2,256,221.71 元及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855,287.31 元,并以 2,256,221.7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准,
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2.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返还履约
保证金 8,063,900.00 元、支付截止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690,729.34 元,并以 8,063,9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8%标
准,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至履约保证金退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
息;

  3.甘肃一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传所集团支付质保金 10,000,000.00 元,并以 10,000,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
率 8%标准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18 日起至质保金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
利息;

  4.驳回天传所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6,758.00 元(天传所集团已预交),由甘肃一建负担 158,731.00 元,由天传所集团负担 68,027.00 元,甘肃一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天传所集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终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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