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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2 沪市 长城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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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92          证券简称:长城电工      公告编号: 2023-06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子公司涉及的 4 起重要诉讼案件均处于侦办或受理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子公司在上述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公司的子公司近期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 4 起,累计涉及金额约 127,289,702.9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的案件其中 1 起正在侦办,另外 3 起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诉讼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长城电工”)的控股子公司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所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天水天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传电力”)和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传自动化”)与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公司”)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存在合同纠纷,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本次涉及的诉讼案件共 4 件,合计金额约人民币 127,289,702.91 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天传电力起诉国轩公司的案件已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因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天传所集团和天传自动化起诉甘肃一建的 3 起案件,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均已受理,尚未开庭。

  本次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事项涉案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6.97亿元),公司董事会本着审慎的原则及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本次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天传电力诉国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水天传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天传电力于 2021 年 3 月 8 日与国轩公司签订了《广东清远阳山
县 300MW 风光互补项目 37.5MW/45.9MWh 储能系统》(一期)、(二期)采购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为 73,701,000.00 元。天传电力在合同签订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但国轩公司以无钱支付为由一直拖欠货款,截至目前国轩公司拖欠天传电力货款总计41,287,206.90 元。

  天传电力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起诉国轩公司追讨剩余欠款及利息,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甘 0503 民初 2136 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嫌合同诈骗,将其移交上海地区公安部门处理,并驳回了天传电力的诉讼,该案后续
将依侦办结果进行处理。

  (三)诉讼请求

  1.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令 国 轩 公 司 支 付 拖 欠 的 货 款
41,287,206.90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按合同约定自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9,449,945.65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设备买卖
合同》,合同总价为 266,319,749.33 元。天传所集团依约执行完合
同之后,甘肃一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货款2,256,221.71 元及违约金 1,546,016.64 元,第三人未按期支付项目质保金 24,388,304.93 元及违约金 737,068.77 元。天传所集团现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货款及违约金、项目质保金等共计 36,991,512.06 元。该案等待法院一审开庭中。

  (三)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8,063,900.00 元、合同欠款

2,256,221.71 元、违约金 1,546,016.64 元,计 11,866,138.35 元。
  2.以 1,032,0121.7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质保金 24,388,304.93 元,支付违约金 737,068.77 元

  4.以 24,388,304.9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
率 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第 1、第 3 项合计应付款项 34,708,426.65 元,违约金
2,283,085.41 元,总计 36,991,512.06 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天传所集团诉甘肃一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天传所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晶科电力白
城光伏发电奖励激励基地 2019 年 3 号 100MW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区、
升压站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格为 104,641,667.00 元,第三人通榆县晶鸿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且是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为该项目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支付义务中以《担保函》书面形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天传所集团按照如约履行了合同内容并已交付第三人
使用产生收益。甘肃一建与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已拖欠天传所集团履约保证金
2,126,100.00 元及违约金 63,996.64 元,甘肃一建及第三人未支付的升压站项目款 31,700,000 元,违约金 1,938,543.06 元。天传所集团现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履约保证金、项目款及违约金等共计 35,828,639.70 元。该案等待法院一审开庭中。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 2,126,100.00 元、违约金63,996.64 元,计 2,190,096.64 元。

  2.以 2,126,1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8%
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升压站垫资款31,700,000.00元,违约金 1,938,543.06 元,计 33,638,543.06 元。

  4、以 31,7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
利率 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第 1、第 3 项合计应付款项 33,826,100.00 元,违约金
2,002,539.70 元,总计 35,828,639.70 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天传自动化诉甘肃一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水天传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天传自动化于 2020 年 1 月 5 日与甘肃一建签订了《管桩设备买
卖合同》,合同价格为 31,986,132.98 元,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发包方。自动化公司履行合同之后,甘肃一建与
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甘肃一建
已拖欠天传自动化合同款8,929,560.53元及违约金1,189,794.80元,甘肃一建及第三人未支付的项目质保金 3,062,988.92 元。天传自动化现起诉甘肃一建及第三人要求其支付应付合同款、项目质保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13,182,344.25 元。该案等待法院一审开庭中。

  (三)诉讼请求

  1. 请 求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合 同 款 8,929,560.53 元 , 违 约 金
1,189,794.80 元。共 10,119,355.33 元。

  2.以 8,929,560.5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照年利率
8%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

  3.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原告合同质保金 3,062,988.92 元,
支付违约金以 3,062,988.9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17 日起按照
年利率 8%计算至付清为止。

  以上合计应付款项11,992,549.45元,违约金1,189,794.80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正在进展过程中,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诉讼所涉债权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具体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密切关注案件
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的起诉状。

  2.本次诉讼案件的受理情况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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