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及增持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计划自2018年3月22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以不超过25.00元/股为前提,拟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且不超过5.00%。
●公司于2018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4月2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062,128,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1,062,128,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为以不超过17.79元/股为前提。
●截至2018年9月21日收盘,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郭东泽先生以及由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建集团”)按照本次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1,209,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下限。其中:郭东泽先生累计增持8,486,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仁建集团累计增持12,722,851股,占公
2018年9月25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以及仁建集团关于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现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为郭东泽先生、郭东圣先生及由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全资控股的子公司仁建集团。
(二)增持主体增持前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郭东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23,317,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9%;郭东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6,022,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6%;本次增持前仁建集团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主要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合理判断,同时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拟增持价格以不超过25.00元/股为前提(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增持股份的价格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股份的数量:本次拟累计增持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0%,且不超过总股本的5.00%。
(五)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合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七)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自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公司敏感期除外),郭东泽先生、郭东圣先生及仁建集团按照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1,209,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的下限。其中:郭东泽先生累计增持8,486,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郭东圣先生未直接增持公司股份;仁建集团累计增持12,722,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郭东泽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31,804,1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6%;郭东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6,022,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6%;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通过仁建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2,722,8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